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部份動支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2
貳、收容人儲存之勞作金除依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左列事由
    ,不得動用:
一、增進本身營養購買食品。
二、罹患疾病支付醫療費用。
三、貧困或無親朋接濟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
四、家境清寒,經濟拮据或匯款補貼家用。
五、繳交觀察勒戒或戒治費用。
六、其他認為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