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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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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電話接見:
 (一) 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 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 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
      接見者。
 (四) 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