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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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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凡未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未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
    考核中之數容人,均得予以電話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