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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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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電話接見時,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錄音及製作通話紀錄送請機
    關長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