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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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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騷擾之處理
    本所採用公開的程序提供員工解決其工作上所遭受到的性騷擾,同時
    不需害怕會遭到報復。任何個人若認為自己遭到某種行為、言語或物
    件的性騷擾都應該:
    馬上告訴對方自己的感受,以及什麼行為或東西讓人不舒服。
    假如無法與「侵犯者」溝通,或「侵犯者」繼續其行為,就向其主管
    報告,要求他們出面處理。
    假如不想與該主管討論自己遭遇的情形,那麼就向本所處理性騷擾案
    件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本所處理性騷擾案件申訴評議委員會設
    有輪值委員,將隨時受理申訴案件。
    任何員工所提供有關性騷擾的抱怨資料或消息都會以機密方式加以認
    真處理,並立即進行調查和適當處置,任何人一經發現確實有性騷擾
    的行為,都將予以適度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