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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宿舍借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15
十五、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物逐項點交清楚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
      用宿舍之物,於 5  日內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由本監處理,不
      得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