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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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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種以上犯次之起進分標準:
(一)累進處遇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為原則。
(二)應執行之刑期中含有二種以上犯次(累、再犯)者,依其比例酌定
      其進分標準」:
      1.累犯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依累犯定其進分標準;再
        犯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依再犯定其進分標準。
      2.未達上述比例者,累犯比例佔總刑期多者,於四級與三級時依累
        犯進分標準,二級時依再犯進分標準;再犯比例佔總刑期多者,
        於四級時依累犯進分標準,三級時依再犯進分標準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