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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提帶收容人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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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身勤務:
 (一) 收容人出入所時,應實施全身檢查,在檢查工作完成前,避免其與
      雜役接觸,已檢查與尚待檢查之收容人應加區隔,以防傳遞違禁物
      品。本項檢身注意事項請參照部頒戒護手冊「檢身勤務」 (第一一
      五頁至一一六頁) 。
 (二) 檢身前應注意觀察其神情及精神狀態,以防意外事故發生。令其脫
      下穿著之衣褲檢查時,應注意領、袖、衣襟、口袋及騎縫等處,如
      有發現疑點得解縫檢查之。
 (三) 檢查身體之順序由上而下行之,並注意下列重點︰頭髮 - 以手撥
      動其頭髮,尤其長髮者更應仔細查看,若有戴假髮者,應予保管;
      耳朵 - 應對著亮光處,探視其耳洞內是否藏匿物品;嘴 - 令其張
      口,舌頭上頂,檢查其舌下處;四肢、手指 - 兩手伸直抬平,檢
      查腋下;生殖器 - 包皮包覆者應令其拉開,並檢查是否入珠或其
      他異樣;肛門 - 令其向後轉彎,雙手將臀部拉開,用力咳嗽,於
      其肛門伸縮時,查探是否藏匿物品;腳底 - 令其兩腳依序抬起,
      接受檢查。檢查完畢認為無虞時令其穿回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