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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第四工場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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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遇 SARS 防疫期間應每日量測體溫二次以上,如有溫度超過攝氏三
      十八度者,應即通報中央台處理,量測之體溫應登載於簿冊備查,
      工場內部亦應以稀釋之漂白水勤加擦拭各處及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