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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第四工場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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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工場收容人配住於愛二舍十九至三十六房及信一舍十七至十九房
    ,開、收封時,工場管理員應前往上揭舍房清點人數,並與舍房管理
    員交接收容人特殊狀況 (如收容人違紀、罹病及舍房秩序等) 。開封
    時依序逐房列隊行進至該工場,向教區科員回報開封人數,同時檢查
    各項設施及安全設備之狀況,並實施無線電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