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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第三工場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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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雜役、服務員應依規定遴用,按月嚴密考核,如有不適任應即撤換
      。新配業之收容人應即瞭解其基本資料、案情內容、有無另案、情
      緒變化、同案人、紋身、入珠、身體狀況等,並明確告知應遵守事
      項及禮節,輔導其儘速適應工場作息,經常予以訪談,瞭解有無遭
      受欺凌情形,配房應由工場管理員為之,嚴禁假手雜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