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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戒門門衛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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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進出戒護區之人員衣物,一律實施檢查。依據法務部八十八年二月
    五日法八十八矯字第○○三三二三號函指示,除部長、法務部體系以
    外獲准進入之來賓,及依法執行公務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法官與隨同之書記官,以及「危機處理小組 (現稱靖安小組) 」成
    員,法務部與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長官至發生重大事故之監院所處理
    公務時,出入戒護區應免予接受檢查。其所攜帶之物品,如有影響戒
    護管理之虞者,應請其將物品暫放於置物櫃中,離去時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