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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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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量基準之處分時間,以處分生效日為準;裁量基準之回復分數期間
    ,不包含停止計分期間;受懲罰者如有悛悔情形之具體事證,得提早
    回復至未受處分前最近一月或較有利之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