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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行政大樓三樓交誼廳使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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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項:
 (一) 限本所員工休閒使用,如有員工親友或來賓於規定開放時間內使用
      則不在此限,但必須由員工本人親自陪同。
 (二) 使用伴唱設備均設簿登記,上班時間由財產管理蕭騰茂科員負責,
      非上班時間由當日值日官管制。
 (三) 各項公有物品應共同愛惜保護,使用後依擺放位置歸回原位,如有
      故意損害或竊占情事,除照價賠償外,視其損害程度報請議處。
 (四) 應隨時保持整潔,嚴禁嚼食檳榔及亂丟垃圾,確保公共衛生。
 (五) 使用伴唱機之音量,使用人應自我適當控制。
 (六) 嚴禁私自用電或攜帶危險易燃物品,以策安全。
 (七) 違反本交誼廳內使用注意事項,視情節輕重議處。
 (八) 本使用注意事項,簽奉  所長核定並提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