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2
二、獎懲種類及實施規定:
(一)獎勵:
      1.受訓期間期中考試成績或結業總成績經評定名列前茅且品性優良
        者(每 15 名學員以下之職類班取 1  名,其 16 至 30 名之職
        類班取 2  名),得發給獎狀、獎品各乙份。
      2.期中考試或結訓考試凡成績平均分數達
     (1)丙級 85 分(乙級 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
          人增給 0.1  分。
     (2)90  分以上未滿 95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2  分。
     (3)95  分以上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3  分。※(當次領取
          獎狀者,此項不再增給分數,同時當次加分人數比率,不得超
          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並依成績高低排序定之,如遇錄取最後
          1 名有 2  人以上同分時,以學科平均最高分者為優先錄取)
          。
      3.受訓期間各項作業抽查成績前 3  名者,得公開嘉獎。受刑人總
        分得最高晉至 0.3  分。
      4.當月比前月總成績(須連續兩個月 60 分以上)進步達:
     (1)10  分以上未滿 20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1  分。
     (2)20  分以上未滿 30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2  分。
     (3)30  分以上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3  分。※(階段考試
          或結訓考試成績前 3  名者,此項不予增給分數)
(二)懲處:
      1.對師長言詞、語氣、態度不良或不服管教者,得以違規論處。其
        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2.訓練時因器具使用不當而致毀損或傷及他人者,得視情節輕重,
        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 0.2  至 0.7  分,或以違規論處及照
        價賠償。
      3.因怠課不服規勸者,得利用休息時間實施體能訓練 3  至 7  日
        或違規論處。(體能訓練由工場主管負責)。
      4.考試作弊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 0.2  至 0.7  分(受刑人扣
        其作業分數 0.1  至 0.3  分)嚴重者違規論處。
      5.因程度跟不上學習進度得以強制課業輔導或體能訓練。
      6.違反教室規則或工場規則,視情節輕重,扣其作業及學習分數
        0.2 分(受刑人扣其作業分數 0.1  至 0.3  分),或違規論處
        。
      7.成績優良,但學習態度及操行不良者,得施以體能訓練一週,訓
        練無效者或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8.受訓學員因怠惰學習以致未通過檢定者或因違規而被退訓者,應
        予加強考核,並予延長提報執行或免除停止繼續執行。
      9.作業抽查成績評定劣者,該月學習分數扣其 0.3  分,(受刑人
        扣其作業分數 0.1  分)。
(三)退訓:
      1.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管教小組退
        回原單位。
      2.受訓期間因刑期變更不合選訓規定無法結訓者,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3.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或階段考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 60 分,無法
        跟上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予第一次階段考試後兩週內提報管
        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4.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報
        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5.訓練期間因借提及身體健康等因素而無法上課,時數半年期達一
        個月;八個月期達一個半月者,得予以退訓。
      6.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7.訓練期間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
        並提報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