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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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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
 (一) 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 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 參加耗費體力之作業事項或運動競賽者。
 (四) 參加升學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 經衛生科醫生證明老弱體衰需調養身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