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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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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遴選之教師對所擬擔任之課程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大專或同等以上學歷之本科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 大專或同等以上學歷之非本科或相關科系畢業,修畢擬任課程相關
      學科二十學分以上者。
 (三) 曾在公私立機構擔任與所授課程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