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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19
十九、 (查核結案及複查) 
      工程主辦機關之缺失改善結果,由工作人員進行書面審查後,填製
      「缺失改善結果審核結果/備查情形陳核表」 (如附件七) 陳送召
      集人核定。改善完全者,得予以備查;如仍有不合格情形,應要求
      繼續改善,查核小組並得實地辦理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