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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12
十二、 (查核行程) 
      查核作業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 查核簡報及詢答。
   (二) 現場及品管文件查核作業。
   (三) 查核討論會議:查核發現缺失,查核小組應當場告知工程主辦機
        關、監造單位及工程承攬廠商,俾利立即改善。
   (四) 查核評分:由工作人員提供查核紀錄表空白表 (如附件三) 予查
        核委員,並適時轉知委員除評分應包含各細項外,並需註明各評
        分細項之優缺點及意見。
   (五) 查核品質缺失扣點會議:
        1.清場後由查核委員判別各項缺失情節之嚴重情形 (L,M,S)  。
          並就各查核委員認為缺失情節嚴重情形進行綜合討論,及議決
          各項缺失之扣點點數。
        2.查核小組工作人員依討論結果填寫缺失扣點表 (如附件四) 後
          ,由查核小組參與人員簽名確認。
        3.查核小組工作人員就扣點項目拍照或影印缺失文件,併入查核
          紀錄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依契約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