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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11
十一、 (查核準備) 
      工程主辦機關之查核準備事項如下:
   (一) 通知廠商 (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
        、安衛管理人員) 、監造單位 (含建築師或技師、監工人員) 於
        查核時會同說明。另承包商如屬營造業者,其專任工程人員如未
        於查核當日在場說明,將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六十
        一條規定要求處分。
   (二) 備妥本作業規定第十三點各查核項目之實際執行資料。
   (三) 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廠商及工程承攬廠商製作查核簡報,工程簡
        報大要詳如附件一。
   (四) 詳實填寫實施個案之「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如附件
        二) ,並於查核前或查核當日提供查核小組成員。該評量表將作
        為查核小組查核之參考,若自評與現況有顯著差異,查核成績將
        加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