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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
第 3 條
檢察機關依本法執行沒收時,應將現存可使用之沒收物列冊,陳報法務部
統籌辦理撥交事宜,並由法務部通知相關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
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
前條之沒收財物,由執行沒收之檢察機關保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