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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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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可攜式資訊設備使用人為當然之保管人,其單位主管為連帶保管人
    ,總務科財產管理人為資訊財產保管之總負責人,可攜式資訊設備攜
    出入皆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