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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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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攜式資訊設備之購買,應由需求單位簽會資訊管理單位陳報核准後
    實施,並由資訊管理單位登帳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