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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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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務檢查之重要項目如下:
(一)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之登載,書記官應依案件進行程度及終結情形翔
      實正確登載,並輸入電腦。
(二)準時開庭及蒞庭,每日逐案查證,列表陳核。
(三)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送達,列為不定期查證事項,由業務檢查
      人員會同紀錄科主管抽測,如發現逾期尚未送達,應備冊登記並限
      時辦理。
(四)再議案件,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送達證
      書繳回後七日內將案卷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業務檢查
      人員發現遲誤即予催辦。
(五)逾期未結案件,研考科按月填具催辦通知單,陳報檢察長核閱後,
      通知檢察官催辦。
(六)限期公文,依公文管理系統查證,如有遲誤,即以公文催辦回覆單
      催辦。
(七)當事人請求事項,承辦人員應依限答復,並於每月將辦理成果,彙
      送研考人員逐項加以統計。
(八)上級機關行查及人民陳訴之調字、陳字案件,檢察官未能於一個月
      內結案函復者,須先函復其原因,有關函復均須副知研考科;如有
      遲誤者,即以催辦通知單催辦。
(九)羈押登記簿之登載,列為不定期查證事項,偵查中被告羈押即將逾
      二月尚未終結或未聲請法院延長羈押;大陸及港澳居民收容案件,
      逾八月尚未終結者,即予催辦。
(十)檢察官收受判決,應於法院送達時即時收受,不得無故延遲,檢察
      官連續請假多日時,應由代理人代為收受判決書,以免逾時始收受
      判決,影響當事人權益。
(十一)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每月將辦理績效,逐項彙整統計。
(十二)扣案之槍械彈藥、毒品及貴重物品之保管,每月不定期檢查,應
        注意保管是否妥適,有無短少情形。
(十三)分層負責實施成效,列為定期檢查項目,發現缺失應通知承辦人
        改進或補正。
(十四)其他重要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