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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防制傳染病及肺結核病處遇及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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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醫療照護
(一)對疑似病例收容人於緊急送醫治療時,全員應帶上口罩並作必要之
      隔離防護,戒護人員及司機於必要時需穿著C級防護衣及面罩,進
      出所內動線需即噴灑消毒水。
(二)與疑似病例收容人有接觸之所有相關人員均應配戴口罩、測量體溫
      ,並儘速安排追蹤檢查,必要時應進行舍房隔離觀察十天,隔離期
      間為避免感染,宜停止接見或改為電話接見。
(三)罹患傳染病或肺結核病收容人,每日由單位主管及醫事人員予於追
      蹤評估病情,並設簿記錄,以確實掌握病情及療程。
(四)執勤人員每日依醫師處方按時給藥,並依規定目視其口服,不得假
      手雜役或其他收容人發給或用藥。
(五)對罹患傳染病或肺結核病收容人,於戒送外醫住院時,應即通知家
      屬協助相關醫療事項及照護事宜,惟仍應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頒訂「
      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規定,妥慎辦理戒護管理、接見事
      項。
(六)加強聯繫當地衛生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要求指派人員對罹病個案
      實施評估及病況瞭解,定期或不定期配合衛生機構或醫院接受相關
      檢查及配合各階段治療療程。
(七)管理人員對於罹患傳染病或肺結核病罹病收容人應本於愛心及耐心
      ,注意其自尊,用心關懷,對其需求除應依法處理外,在生活上儘
      量給予照顧,讓其安心服刑與接受治療,不得歧視或藉故疏離。
(八)對疑似病例收容人,應加強其隱私保密權益,除經所長允准或指定
      之發言人,不得對外透漏或發表任何與收容人病情有關之醫療訊息
      。
(九)對於所內發生確定病例,除應依「傳染病防治法」通報地區衛生醫
      療機構外,並應以「重大事件通報表」傳真通報法務部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