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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防制傳染病及肺結核病處遇及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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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所(監)檢查
(一)為確實掌握新收收容人之健康狀況,對新收入所(監)者,應實施
      健康檢查,經初步診斷疑似傳染病或肺結核病者,應即送外醫檢查
      或採集「痰液」等檢體送花蓮縣衛生局初驗,確認該收容人有無罹
      患傳染病或肺結核病,以妥適後續醫療處理及隔離預防及通報措施
      。
(二)凡檢查結果為傳染病或肺結核病者,應隨即進行體溫追蹤檢測、配
      戴口罩,並將該收容人配住隔離病房(隔離舍或勒戒房)予以隔離
      觀察。
(三)收容人經確認為傳染病或肺結核病例者,應於規定時間內通報花蓮
      縣衛生局及「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網站辦理線上通報,
      以為必要之隔離治療及追蹤病況、後續治療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