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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5
五、本部各所屬機關(調查局除外)自行開發系統應先報本部資訊處核備
    ,並由本部資訊處核給系統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