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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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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本部資訊處開發之系統,其系統代號由系統管理人員訂名後向資訊
    處程式館管理人員登記,程式館管理人員經審查系統代號有錯誤或重
    複時,應即告知系統管理人員重新訂名並完成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