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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查處機動小組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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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績效暨獎懲
一、各政風機構主動發掘提報經奉准以查處機動小組編組形式執行蒐證作
    為,並獲核准移、函送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移請權責單位追究行
    政責任案件,依查處工作核分標準,於移、函送後各階段,對承辦之
    各查處機動小組召集單位 (或案件發掘單位) 暨有派員參與作業之單
    位,分別加成、加計查處績效分數。
二、上級交查、交辦重大違法或違紀案件,於查處機動小組完成蒐證結案
    後,對承辦之各查處機動小組召集單位或有派員參與作業之單位,除
    分別加成、加計查處績效分數外,另核給配合或評價分數。
三、各查處機動小組每執行實案動態蒐證、訓練作業或其他查處蒐證作為
    ,所製作「蒐證紀錄表」應報請法務部政風司核給參與成員所屬單位
    相關查處績效分數。
四、個案參與執行人員,有特殊表現或績效卓著具體事蹟,應由所屬查處
    機動小組主動提報,依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從優核予行政獎勵。
五、各查處機動小組執行個案蒐證,有未經核備或逾越核准執行範圍之情
    形,經查證屬實,對各該小組成員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