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查處機動小組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5
伍、行政事項
一、各查處機動小組經奉准執行個案蒐證,於作業期間,參與成員應依規
    定向所屬單位完成差假程序,差假事由統一敘明為赴召集單位「參加
    專案」,各查處機動小組每執行個案動態蒐證或其他查處蒐證作為,
    應詳實製作「蒐證紀錄表」 (附件二) ,並由召集單位召集人從實審
    核其作業時間與參與人員,俾利參與人員報支差旅、加班暨交通費用
    。
二、各查處機動小組奉准執行個案蒐證作為,應優先使用公務車輛及器材
    。遇特殊情形,由私人墊支經費或提供車輛、器材,應於「執行計畫
    」暨「蒐證紀錄表」內敘明,並由各該案件主辦單位 (或地區查處機
    動小組召集單位) 依相關規定統籌辦理核銷。
三、各查處機動小組應自行依單位預算,編列經費購置必要之蒐證器材。
四、遇有特種器材之需求,應報請法務部政風司協調提供或主動協調相關
    單位調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