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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查處機動小組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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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規定
一、各政風機構辦理主動發掘或上級交查之重大貪瀆及違法 (紀) 案件,
    有執行動態蒐證之必要時,應立即陳報法務部政風司核准並核定管制
    編號,法務部政風司並應指定特定查處機動小組派員執行,受命執行
    之查處機動小組應即擬定執行計畫 (附件一) 陳報法務部政風司核備
    。
二、法務部政風司直接發交並核定管制編號之個案查處蒐證作業,受命執
    行之查處機動小組,應立即擬定執行計畫,陳報法務部政風司核備。
三、個案編組人員應注意彈性調度及機動輪替,各奉准執行執行案件,除
    有特殊狀況需由法務部政風司直接指派指揮人員外,應由召集單位自
    行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個案指揮官。
四、案件陳報程序應由承辦單位以電話、傳真或持卷親遞方式為之,惟其
    陳報過程應注意保密要求,案件名稱暨關係人姓名於文書製作過程應
    以管制編號暨代號代替。
五、法務部政風司得視案情需要,派員參與、指揮或協調其他小組支援作
    業。
六、各查處機動小組經奉准執行個案動態蒐證,其執行範圍應限於不特定
    多數人得自由出入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於私領域 (非
    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 之蒐證,應嚴格禁止;執行方法亦請遵照相
    關法令規定確實辦理。
七、個案執行蒐證,其範圍以執行計畫所核定之對象暨蒐證期限為限,嚴
    禁有逾越核准執行範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