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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查處機動小組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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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編組
一、北區查處機動小組: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召集所屬單位政風室人員組
    成,人數常態維持十二人。
二、中區查處機動小組:由法務部中部辦公室人員組成,人數常態維持六
    人。
三、南區查處機動小組: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召集所屬單位政風室人員組
    成,人數常態維持十二人。
四、各縣市查處機動小組:由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政風室召集所屬暨轄區內
    中央單位政風室人員組成,人數常態維持十二人。
五、中央各部會政風處、室得依業務需要,召集所屬單位政風人員組成個
    別查處機動小組,人數以不超過十二人為限。
六、各查處機動小組之成立,應報請法務部 (政風司) 核准,小組成員名
    冊應於每年一月份密陳法務部政風司核備。
七、各查處機動小組召集單位最高主管為各小組召集人,並為與法務部政
    風司聯繫之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