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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查處機動小組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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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任務
一、各主管政風機關遇有左列情形者,得以查處機動小組編組形式辦理蒐
    證。
 (一) 辦理政風機構提報重大貪瀆或違反公務員風紀要求對象相關違法或
      違紀事證之蒐證業務。
 (二) 辦理政風機構人員重大違法 (紀) 事證之蒐證業務。
 (三) 支援政風機構辦理重大查處案件蒐證業務。
 (四) 辦理上級交查、交辦前三款案件蒐證業務。
二、所稱「重大案件」除有上級特交情形外,悉依法務部政風司查處工作
    手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