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9
九、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應指定調查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 研考科應於每月出具報表稽核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是否於分 案後三個月內回覆。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