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9
九、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應指定調查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
    研考科應於每月出具報表稽核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是否於分
    案後三個月內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