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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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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
(一)違規未達停止記分者,緩編一個月。
(二)違規達停止記分一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三)違規達停止記分二個月者,緩編三個月。
    以上連續違規者累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