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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新店戒治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5 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受戒治人家庭與社會關係評估及處理事項。
五、社會資源之運用事項。
六、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其他社會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