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0
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其刑期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一年六月以上三
    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4  分;十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