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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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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上級檢察署依前點轉知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檢察官辦理防範特定
    刑事案件受刑人逃匿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