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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小型電器用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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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規格之限制:
一  收容人准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以小型之收音機 (9×12 公分以內) 、電
    視機 (四吋以內) 、語言學習機、電風扇、掌上型電動玩具、電動刮
    鬍刀為限。
二  前項機種以使用乾電池之電器用品為限。
三  禁止使用充電器、充電電池、變壓器、延長線等需要交流電之器材。
四  持有之小型電器用品不得改造使用或外接擴音喇叭,及不得有錄放音
    、錄放影之功能。
五  掌上型電動玩具以俄羅斯方塊為限,禁止使用插卡式或有色情影像及
    作為賭博之用的機種。
六  語言學習機非提出學習計劃經所長核准不得持有,以使用學習語言帶
    為限,並視其學習語言情形,由教區輔導員每月造冊列管陳核,其餘
    放音帶 (音樂帶) 不准使用。
七  小型電器用品以委託合作社代購者為限,借提、移禁之收容人可提出
    原監禁處所之檢查浮籤或其他証明,並符合規格規定者,經檢查登記
    後,准許發給持有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