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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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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應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或另
    定協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