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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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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所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
    、文號,並掣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