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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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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
      議不成立證明書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