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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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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其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層報該管上級權責
      機關核定後,始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或為訴訟上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