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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第 7 條
鑑定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布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
三、案件鑑定程序如次:
(一)承辦單位必要時並得請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或相關機關(構)
      人員說明案情。
(二)各方當事人報告事故經過情形。
(三)列席人員補充說明。
(四)出席委(職)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對案情有疑義時,應及時提出詢問
      ,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說明解答,必要時實施勘驗及檢驗,並作成
      紀錄附卷備查。
(五)現場目擊證人報告。
(六)列席專家學者報告。
(七)出席委員閱覽相關資料並聽取上述相關人員報告後,就案情研判事
      故原因,提出鑑定意見。
(八)主席歸納委員鑑定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
      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鑑定意見書之依據。
四、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做成結論。但應將不同意見併
    同敘明。
列席人員之入場及退席順序由主席視需要定之。
鑑定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若無法作成結論,由工作人員針
對各委員意見再調查分析,提下次會議討論。如資料欠缺無法鑑定事故原
因時,得不予鑑定或作成分析意見回復囑託者及當事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