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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第 5 條
鑑定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鑑定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