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第 15 條
覆議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覆議意見。
前項覆議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
    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
知原鑑定單位。
覆議結論應在覆議會議後儘速回復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
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
前二項覆議案件,如為司法機關囑託之案件,得依檢察官或法官書面要求
,不副知當事人及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