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第 12 條
覆議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應召開覆議會議,其會前作業程序如
下:
一、應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
二、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於十日內將
    資料送達。逾期未送達者,函請儘速補送。
三、最後製作案情摘要及印(繪)製現場圖分送各委員先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