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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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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借住人有違反左列事務管理規則者,依規定懲處:
   (一)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
        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
        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二) 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 (分) 租
        、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進、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