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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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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訓人員受訓期間請假或曠課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當月品德素養
    考核分數:
(一)課程內時間:
      1.事假:每小時扣減零點一分。
      2.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
        過之時數每小時扣減零點一分。
(二)課程外時間:
      1.事假:累計每三小時扣減零點一分。
      2.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
        過之時數累計每三小時扣減零點一分。
(三)曠課:
      1.受訓人員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回矯正署或實習機關
        者,以曠課論。
      2.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零點九分
        。
      3.受訓人員如因曠課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
        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懲處
        者,則依該獎懲要點辦理,不另扣減當月品德素養考核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