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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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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訓人員因公假、喪假、娩假、流產假、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